广州市云浮高新认定奖励多少钱
第一条 为了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指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组织认定,并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是指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组织认定,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浮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商事登记、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认定(入库)情况,次年安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高企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等相关事项支出。
第五条 高企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方式、补助对象和额度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补助方式:采用后补助方式,即当年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项目库管理,次年安排资金补助。
(二)补助对象及额度:
1、对初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进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可以获得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3、取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以获得每个产品5千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4、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按我市初次认定企业享受同等资金补助,已享受同类奖补的不再享受奖补。
第六条 高企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企业自动进入项目库。
第七条 高企专项补助资金的发放。进入项目库的企业,次年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安排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辖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